(二)组织开展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预防滥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突发、群发的滥用事件,及时组织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将调查结果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调查处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定期向本行政区域禁毒委员会报告药物滥用监测情况,提交本行政区域的年度药物滥用监测报告。
第五条 各级公安、司法、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强制隔离戒毒所、自愿戒毒机构以及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所属机构按要求填报《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协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预防药物滥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药物滥用监测中心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内药物滥用监测调查信息的收集、核实、检查、汇总上报工作;
(二)编制全区年度药物滥用监测报告,并上报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承办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信息网络在我区的推行、运转和维护工作;
(四)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滥用监测机构专业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突发、群发的滥用事件,在3个工作日内初步核实,及时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抄报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
(六)针对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滥用的发生和流行情况,开展流行病学专项调查研究工作;
(七)组织全区药物滥用监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各区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本辖区药物滥用监测数据的采集、核实和上报工作;
(二)通过“国家药物滥用监测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纸质报表转录成电子报表向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上报,并将纸质《药物滥用调查表》存档保管,存档两年;
(三)每季度对辖区内药物滥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向自治区药物滥用监测中心和所在区域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