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食药监安〔2010〕2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实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科学管理,为禁毒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最大限度减少药物滥用对社会的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司法、卫生等药物滥用监测主管部门、药物滥用监测专业机构。公安、司法机关设置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卫生部门开设的自愿戒毒机构以及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收治的药物滥用者均作为监测对象。
第三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自治区药物滥用监测中心和各区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为药物滥用监测专业机构,各级禁毒部门及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协助、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支持各级药物滥用监测机构做好流行病学监测调查工作。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同级公安、司法、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公安、司法机关设置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卫生部门开设的自愿戒毒机构以及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等机构药物滥用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