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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专用章式样
  新版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新版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新版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关于发票专用章使用时间规定
  新版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本公告发布前未使用发票专用章的用票单位和个人,自2011年6月1日起开具发票时须加盖新版发票专用章。
  三、其他事项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用票单位和个人初次持新版发票专用章领购发票时,应向主管地税局报备新版发票专用章印模。自2012年1月1日起,用票单位和个人未刻制新版发票专用章的,不得领购、开具发票。
  (二)用票单位和个人因名称字数过多,需要使用规范化简称刻制新版发票专用章的,应向主管地税局报送规范化简称的相关文件或书面确认函备案。
  (三)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新版发票专用章。
  特此公告。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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