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省教育评估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皖价服函〔2011〕147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安徽省教育评估中心经营性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皖教秘财〔2011〕104号)悉。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省教育评估中心接受你厅委托开展安徽省一类幼儿园评估、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省优秀省级示范普通高中评估、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评估、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省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合格评估等属于政府部门承担的评估项目评估业务,其工作经费应由从相关财政经费中解决,不得向被评估单位收取费用。
二、省教育评估中心接受学校及其他社会机构开展相关评估、鉴定业务,按自愿有偿原则,可收取相关费用,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三、教育评估收费应坚持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学校及相关机构参加评估并收费。省教育评估中心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票。
本文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期满前2个月,请你厅重新按程序申报。
附件:安徽省教育评估中心社会性委托教育评估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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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课程、基地设置和建设水平评估
| 元/个
| 不需到现场的2000;需请专家现场考察的,不超过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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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高等职业院校、专升本院校设置可行性论证评估
| 元/校
| 2000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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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论文、论著鉴定费
| 论文鉴定费
| 元/篇·人
| 100
| 具体费用按送审专家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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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鉴定费
| 元/部·人
| 300
| 具体费用按送审专家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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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学术评价鉴定费
| 学术论文相似性鉴定服务费
| 元/篇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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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收录、引用、转载鉴定代办服务费
| 元/项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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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办学校及其他社会性教育机构诚信等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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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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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它社会性委托教育评估、鉴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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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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