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财债〔2011〕95号)
沈阳、锦州、阜新、铁岭市财政局、林业局:
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贷款号:7939-CN),业已完成财政部、省人民政府《转贷协议》,省财政厅与项目市、市与项目县(市)《再转贷协议》签署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总局安排,结合我省项目实际,按照“分工明确、有效使用、按期偿还”原则,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贷款号:7939-CN,以下简称“项目”),依据项目《贷款协定》、《项目协定》、《(再)转贷协议》,财政部、省相关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规定,确保做好项目采购、贷款支付、监测评价、偿还贷款,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项目实施与运营,配套资金和世行贷款使用与偿还,适用于省、市、县(市)管理部门和机构,造林实体(包括林场下同)。
第三条 本项目为国家投资类项目,实施资金由世行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50%,下同)、省财政配套资金(15%)、县(市)财政配套资金(15%)、造林实体自筹(包括劳务折抵,下同)(20%)四个部分构成(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第四条 省财政厅对本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提供省财政配套资金,办理世行贷款支付,向财政部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省林业厅是省级实施项目管理机构(下设项目办,以下简称“省项目办”)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协调采购、人员培训、监测与评价、提款确认,省级配套资金管理与支付,办理中央项目办、世行有关事项。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县(市)林业局(下设项目办,以下简称“县(市)项目办”),在县(市)政府领导下,按本项目造林总体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组织造林实体实施项目、申请支付世行贷款,检查和验收造林结果,承担项目资金支出管理责任。
第五条 实施本项目的依据为世行有关指南、财政部及省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以及《贷款协定》、《项目协定》、《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