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皖价费函〔2011〕51号)
亳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亳价检〔2011〕1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民办幼儿园是否办理收费许可证问题。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7〕232号)规定:“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因此,民办幼儿园可不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关于收费检查的政策界限问题。
备案制是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管的一种手段,价格主管部门应督促民办幼儿园履行备案程序,价格调整后应及时报备。对没有实行备案或备案后不满1年即提高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教育,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