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中统计填报说明
(2009年7月)
1、填写“机构编制文号”时,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填报最近一次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文号、各级主管部门自行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统一填写为“无”。
2、填写“法人证书号”时,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填报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未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统一填写为“无”。
3、填报“实有人数”时,需填报该事业单位全部人员数,包括占用事业编制的人员数和不占用编制的人员数。
4、填报该事业单位占用事业编制的人员数时,按岗位性质分别填入“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工人人员”、和“后勤工作人员”指标项中。即该事业单位占用事业编制的人员数 = 行政管理人员 + 专业技术人员 + 生产工人人员 + 后勤工作人员。
5、填报该事业单位不占用编制的人员数时,统一填在“其他人员”指标项中。
6、事业单位的统计按属地原则填报,即事业单位设在哪一级,统计到哪一级。
7、如果该事业单位是由乡镇管理的事业站所(中心),其机构属性应选为“乡镇站所(中心)”;县有关部门派驻乡镇的事业单位,统计在县一级,填写时其机构属性选为“县派驻乡镇”。
8、如果事业单位为执法队伍,其机构属性应选为“执法队伍”。执法队伍是各级政府部门所属或直属的,使用事业编制并承担行政强制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文化市场稽查队”、“城市执法局”、“城管大队”。现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的执法机构和人员不统计在内,具体可按中编办发〔2000〕22号文件有关要求填写。
9、乡镇中小学的统计以教学点为单位进行统计,除统计中心中小学外,还要统计乡镇其他中小学(包括批过编制的办学点)。乡镇中小学管理上收到区县的省,将已录入到乡镇的中小学和教学点划转到对应的区县下。教学点的机构属性选择教学点;教学点不计入机构个数。
10、填报“是否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时,在统计软件事业单位数据填报界面中的“其他信息”窗口中填写。如果已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为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选择“是”,未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或正在审批过程中的事业单位选择“否”,该指标项缺省值为“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