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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9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3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规费的减征、免征条件由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承办工作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不符合减征、免征交通规费条件的车辆、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决定减征、免征其交通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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