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伤病残退役军人购(建)房补助费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办字[2009]132号)要求,经研究,确定从2009年7月3日起,列入国家下达我省年度接收计划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其购(建)房补助资金在中央财政每人补助5.5万元的基础上,省财政按每人3.5万元标准予以配套,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早做好预算,多方筹措,落实好安置保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