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审计厅、河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救灾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民〔2009〕23号)
省直有关部门:
为应对重大灾害救助工作,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我省建立了省级救灾准备金。为加强资金管理,省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救灾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审计厅
河北省监察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河北省省级救灾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救灾准备金使用管理,提高备灾救灾工作水平,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河北省省级救灾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救灾准备金的筹集。
(一)省级财政根据上年度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费。
(二)救灾捐赠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三)历年结转的救灾资金。
(四)其它收入。
第三条 救灾准备金账户的建立。省级财政部门要设立救灾准备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储存各项救灾准备金。要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救灾准备金的管理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安排为主,社会募捐为辅,多渠道筹措,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救灾准备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用于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
(三)用于补助春荒(3月至5月、一季作物区为3月至7月)和冬令(12月至下年2月底)期间的灾民口粮、衣被和治病救济。
(四)加工、采购和储运救灾物资。
(五)经省政府批准的其它救灾支出。
第六条 救灾准备金的支出管理。救灾准备金实行省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遇到重大灾情和突发应急事件省级民政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指示或受灾市、县政府申请,以及有关涉灾部门灾情会商结果,统筹制定救灾准备金使用方案,与省级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后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发文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