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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环境监察支队关于上报污染源有关情况的通知

石家庄市环境监察支队关于上报污染源有关情况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
  目前,我市仍有部分企业既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也无排污许可证,持续处于非法生产状态;个别企业利用渗坑排放污水;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效果不明显。为进一步摸清全市污染源现状,切实增强环境监察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我们编制了《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企业统计表》、《渗坑排放情况统计表》、《煤堆、灰堆(料堆)处置情况统计表》、《市控以下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既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也无排污许可证,持续处于非法生产状态的企业;利用渗坑排放污水的企业;煤堆、灰堆(料堆)处置情况;市控以下单位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切实摸清底数,并认真填写,及时上报。《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企业统计表》(确认企业投产时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基准)、《渗坑排放情况统计表》、《煤堆、灰堆(料堆)处置情况统计表》2月25日前,《市控以下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3月15日前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
  同时,对摸底调查中发现的既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也无排污许可证,持续处于非法生产状态的企业,要严格按石家庄市环保局《关于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企业纳入环保日常管理的意见》(石环保〔2009〕5号)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施行前建成投产的企业,且1998年11月29日之后没有改建、扩建的,凡符合现行产业政策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或禁止类)、且在市环保局审批权限内的企业由市局相关部门现场核实后,按照排污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予以发放排污许可证,不属于市环保局审批权限的企业,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上报相应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施行后,即1998年11月29日之后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按照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要求,补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后,方可按照排污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予以发放排污许可证。对利用渗坑排放污水的企业要责令停产,严肃处理,已废弃的渗坑要采取措施防止出现反弹。对煤堆、灰堆(料堆)未按要求采取防尘措施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望各单位认真组织,按时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将以此做为日常环境监察督导和年终各县(市)、区环境监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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