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医调委的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为:
(一)对突发的医患纠纷,协助进行现场疏导,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进行就地调解;
(二)了解和分析纠纷案情,制定调解方案;
(三)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当事人请求,协助其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
(四)督促当事人及时完整地履行调解协议;
(五)通过人民调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常识;
(六)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七)发生可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纠纷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医患纠纷排查与预防
第十四条 各区县医调办应当定期与区县卫生局就本辖区内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 医调委应当组织人民调解员定期排查医患纠纷,为医患双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在排查中发现的医患纠纷,应当及时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受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职部门和联络员,负责本机构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相关的工作。联络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排查所在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
(二)向区县医调办、医调委通报医患纠纷的信息;
(三)代表所在医疗机构申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
(四)代表所在医疗机构参加医患纠纷人民调解;
(五)代表所在医疗机构签署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
(六)处理所在医疗机构委托授权的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七条 对正在发生的医患冲突,医调委可视情况派遣人民调解员到现场进行疏导、劝说,防止矛盾激化;人民调解员在现场疏导纠纷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医患纠纷,可以先行就地调解,事后补办受理手续。
经调解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能即时履行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经调解未能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防止矛盾激化,并告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继续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