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第八条 各区县医调委是由所在区县人民调解协会依法设立,并且接受所在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专门调解医患纠纷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第九条 医调委名称由“所在区县行政区划名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医调委应以方便当事人和体现第三方调解的中立性为原则设立办公地点。
医调委可以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作为其日常工作机构,也可根据需要在街道(乡、镇)或医疗机构设立工作站和派驻人员,受理或初步调解医患纠纷。
第十条 医调委的工作职责为:
(一)开展医患纠纷排查、预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二)受理和调解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权益;
(三)制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
(四)就人民调解协议书协助申请司法确认;
(五)分析医患纠纷发生规律,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六)提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咨询服务;
(七)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常识。
第十一条 医调委一般应当选聘2至1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另可以视情聘任若干名兼职人民调解员。
医调委设主任1名,其工作职责为:
(一)主持医调委及其人民调解工作室日常工作;
(二)指派人民调解员调解医患纠纷;
(三)决定人民调解员的回避;
(四)办理医调委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医调委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优先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
(二)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
(三)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
(四)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
医调委应在固定的调解场所内悬挂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制度、调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调解员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