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国家知识产权(专利)试点企业或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利)试点企业,并较好地完成了试点阶段的工作任务;
(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在市场竞争中取得较好成效;
(三)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四)无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区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区示范企业组织申报、评审、审批、考核及表彰工作;
(二)制订推动全区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检查、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示范工作;
(四)推广示范企业的先进经验。
第六条 各市知识产权局、市经济委员会在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市示范企业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本市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及筛选推荐工作;
(二)指导本市示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示范工作;
(三)配合做好企业知识产权示范考核、评优等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根据我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实际,一般每两年组织认定一批示范企业。
第八条 申报企业须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请表”,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主要任务编制“知识产权示范工作方案”,由所在市知识产权局、市经济委员会共同推荐。
第九条 申报企业被认定为示范企业后,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工作任务及“知识产权示范工作方案”开展示范工作,每年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提交示范工作年度总结。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示范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根据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示范企业评优活动,对开展示范工作成效显著的示范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