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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知识产权局、经委:

  为深入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推动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下称示范企业),是指经认定对我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开展自主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示范企业要在完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企业研发、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充分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信息利用、利益分配与奖励以及工作机构、人员的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配备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
  (二)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制定和实施。示范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目标和发展定位,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研究制定本企业的竞争策略和知识产权战略。
  (三)促进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示范企业在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过程中,要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强化专利信息的研究运用能力,在分析市场竞争需求、技术发展趋势和专利态势的基础上,研究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四)推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示范企业要着力抓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明确,能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进行转化与产业化,增强企业竞争优势。
  (五)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示范企业要增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资产管理体系,防止权力丧失及制止侵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示范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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