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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工作的通知


各市知识产权局、经委:

  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适应建设创新型广西和进一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需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经委决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工作。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围绕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的基本思路,通过分批选择苦干完成了试点阶段工作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示范,进一步提高示范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对带动我区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起到示范作用,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为做好此次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示范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桂知管字〔2009〕35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二、首批示范工作拟确定8-10家示范企业。每个市可推荐1-2家(试点企业较多的市拟不超过3家)企业申报。各市组织申报,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特点,根据申报企业的积极性,选择有行业代表性、创新能力较强、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优势试点企业参加,择优推荐。此次示范工作周期两年,自申报单位被批准后起算,两年后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经委统一组织开展示范工作总结、考核。没有通过考核的示范企业将撤销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称号。

  各市可根据企业示范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内容,结合本市及有关企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企业示范工作方案,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共同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工作。

  三、各市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是我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一项重要内容,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本市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牵头组织所推荐的企业,认真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请表”及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工作方案”。上述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一式2份请于2009年8月31日前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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