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每年年初开始,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考评细则》,对各市、县上一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每年3月份,非省直管的市、县、区,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内容、要求及指标体系进行自评,自评结果书面报设区市民政局和财政局,设区市民政局和财政局要严格审核;省直管的市、县,按照考核内容、要求及指标体系进行自评,自评结果于3月底前书面报告省民政厅,同时按省民政厅要求附报有关材料。
省民政厅尽快对各市、县报告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听取汇报、重点抽查、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绩效评估等综合方法,对各市、县进行考核,对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分别核定考核结果。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为100分。对提前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并保持这一优势的市、县,适当加分。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有关项目评为零分;各设区市民政局和财政局要承担对所辖市县区自评结果准确性的审核责任,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在审核中发现其所辖市、县、区弄虚作假的,在设区市得分中扣减相应分数。
第九条 每年考核工作结束后,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报告并向各市、县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条 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体包括:
(一)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和运转补贴;
(二)社会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和运转补贴;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辖区包括日间照料在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单位运转补贴;
(四)各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运转补贴;
(五)养老信息系统建设;
(六)高龄津贴;
(七)养老护理员和管理员培训;
(八)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批准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省财政设立专项奖补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按照各市、县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评结果、人口和财政状况,确定其奖补额度,并将奖补资金下达到设区市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奖补资金分配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