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民[2010]100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支持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有关要求,结合河北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养老服务体系是指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格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在加快推进本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考核奖补。
第四条 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鼓励先进、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省政府《关于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有关规定,考核奖补工作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考核设区市和直管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政府在开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推动、督导情况、工作目标实现程度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工作目标实现程度是指按照“十二五”末,各县(市、区)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3%的老年人实现机构养老,97%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服务实现居家养老;社会养老机构床位数占50%以上;建立并逐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等各项工作目标的年度实现程度;主要任务完成情况是指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的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以及推进公办示范养老机构建设等各项工作的年度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