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食药监局、矿区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做好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按照《石家庄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现就诚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总结,找差距
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本部门职能对首批
实施阶段的药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重点应包括签订责任书情况、诚信档案建立情况及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将总结(含电子文档)和《诚信建设情况登记表1》于2月22日前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二、明确程序,搞评定
在《石家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诚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评定程序的基础上,明确两个环节:一是首先由药械企业或单位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自评,评定出企业自己认定的等级。各部门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结合我局掌握的情况,对企业等级进行评定,并提出诚信分级认定建议。二是将诚信分级认定建议与相关企业或单位进行交换意见,听取相对人意见。最后经主管局长、局长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确定。
三、对照《方案》,抓落实
各部门要对照《方案》的实施步骤和要求,落实好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同时对下步工作安排如下:
1、到2月25日前各部门应安排相关企业或单位完成诚信等级的自查自评,同时根据自查自评结果,提出上述企业或单位的诚信分级认定建议;
2、3月10日前,各部门完成与企业或单位交换意见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3、3月底前完成我局首批实施阶段相关企业和单位的评定工作,拿出评定结果。
4、4月20日前,总结首批实施阶段诚信建设经验,完善评定标准,按照“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要求,适时公布年度诚信考评结果。各部门将诚信体系建设总结和《诚信建设情况登记表2》按时报局政策法规处。
市局政策法规处:电话85371303
邮箱sjzfgcxcy@126.com
附件1、诚信建设情况登记表1
附件2、诚信建设情况登记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