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财政部河北专员办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银监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10〕117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探索发挥财政杠杆作用,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为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提供信贷资金保障。
(二)工作原则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三)主要内容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二、奖励对象、条件和标准
(一)奖励对象
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对象是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