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变更高中毕业会考报名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冀财综〔2010〕95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变更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收费项目名称的函》(冀交财[2010]7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推进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保证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顺利实施,鉴于原由各级教育部门组织实施的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变更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因此,同意各级教育部门向具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在校生收取的高中毕业会考报名考务费,变更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务费。
按照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以及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原普通高中会考制度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将并行至2011年6月30日,即:2009年以前入学的普通高中学生仍执行原会考制度,2009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学生执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因此,对2009年以前入学的普通高中学生,各级教育部门仍收取高中毕业会考报名考务费至2011年6月30日;对2009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普通高中学生,各级教育部门按照变更后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务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