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冀财综〔2010〕77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现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考生收取的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务费(上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部分),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向考生收取的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采取就地缴库方式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注明预算级次,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4目“考试考务费”。相关单位组织考试的经费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