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整顿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鲁卫医函【2009】10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全面掌握我省医疗机构审批及校验工作管理状况,了解各市对《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鲁卫医字〔2008〕72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分析我省医疗机构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不足,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经研究,定于2009年2月下旬起对部分市医疗机构整顿情况进行分组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主要内容
已设置医疗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材料审核、公示、备案等情况;注册登记现场审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名称和诊疗科目核定及校验等工作情况;审批部门、审批权限确定划分情况,审批程序制定落实情况;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情况;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情况等。
二、督查方式及时间
(一)资料审查。1、听取被查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审批及校验等工作情况汇报。2、对受检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审批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考核。3、根据医疗机构信息库随机抽取25份医疗机构审批及校验档案资料进行评估(含中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5家,专科医院5家,门诊部5家,诊所10家。
(二)实地检查。督查组采取暗访形式,随机抽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一个县和一个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3-5家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检查,主要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写情况、各登记项目核准与实际执业情况、与医疗机构信息库资料的符合情况。被检市抽查综合医院1家,专科医院2家(民营医院1家);被检县(区)级抽查综合医院1家,专科医院2家(民营医院1家),门诊部1家,诊所1家。
(三)督查工作自2月下旬开始,本次督查的市及督查组分组情况另行通知,请被抽查市做好督查组工作人员接送准备。
三、督查工作要求
各市卫生局对本次督查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配合。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所辖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认真总结、分析本地区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经验、成绩和不足,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以保证本次督查顺利完成。请尚未及时报送医疗机构注册、变更等信息数据的市卫生局务于2月20日前将数据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按照鲁卫医字〔2008〕72号文件要求,我厅将对各市清理整顿工作督查情况予以全省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