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设立和登记条件,并依法注册半年以上。
②社员在100个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制、独立的会计核算。
③有符合对接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需求的基本生产能力和规模。
④省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中央财政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将对“农超对接”项目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发。每个企业、每个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只能申报1个“农超对接”项目。1个县申报的“农超对接”项目不超过1个。每个“农超对接”项目包括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配送中心项目、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品牌建设项目均不超过1个。
(五)项目名称:万村千乡配送中心
上报条件:
1、在河北省注册的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经批准列入试点地区的试点企业,且项目符合当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划;
3、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记录,并与所在地商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
4、配送中心体系和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需经当地商务部门、财政部门验收小组联合验收通过,并出示验收报告;
5、企业信誉好,并在商业流通业务、财务等方面无违规行为,且按国家规定及时缴纳税款,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能起示范带头作用。
(六)项目名称: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和研究开发资助项目
上报条件:
1、实施项目的产品列入海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统计目录》和《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4年度)》(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
2、技改项目通过立项部门及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研发项目具备中试水平,预计一至两年内可形成批量生产、达到验收要求;
3、符合《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部、财政部令二〇〇二年26号)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2002]527号)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财政部门
(一) 项目名称: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
上报条件:
(1)由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和包装机械的研制及产业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