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5)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1:3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6)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7)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项目名称: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
上报条件:
1、申请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①依法在我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③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④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生为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业务。
2、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①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
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③对信用担保欠发达的市、县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3、担保机构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的材料
①资金申请报告及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②营业执照、章程、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③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和被担保的中小外贸企业提供的2009年度出口情况说明、海关统计证明(需加盖被担保中小外贸企业公章);
④经合作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⑤申请政府出资补助的项目,还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⑥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⑦其他申请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应报送的材料。
(四)项目名称:农超对接
上报条件:
1、承办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
①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②实力较强、经验丰富、信誉良好,无不良销售记录。
③注册资本东部地区1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及东北地区500万元以上。
④年销售额在本省位居前列,2008年度鲜活农产品年销售额东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中部及东北地区4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或鲜活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中西部及东北地区不低于20%)。
⑤超市生鲜业务自营,已建有鲜活农产品直采基地,并与对接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制定了农超对接项目发展规划。
⑥省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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