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入驻小企业不少于20家;安排从业人员500人以上。
7、入驻小企业创业成功率在90%以上。
三、商务部门
(一)项目名称: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
上报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2.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企业每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1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70%以上;
4.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公司员工总数70%以上。
(二)项目名称:进口贴息资金
上报条件:
1、(1)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2)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3)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l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4)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5)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6)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
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2、进口贴息的标准
(1)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2)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3)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3、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