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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衡水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衡水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治金组〔2010〕1号)


各县市区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委、市直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衡水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衡水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附件:
衡水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精神,为推动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现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组织方式

  我市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在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组织、分部门负责实施的原则进行。各级“小金库”治理办公室指导好同级国资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治理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尚未纳入市国资委监管的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的治理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治理工作可参照市属企业治理方式组织实施。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包括: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5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国有资本投资者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

  三、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国有企业“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其他方式设立“小金库”。

  四、专项治理的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底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自2010年7月1日至7月20日)

  要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舆论引导工作,争得广大群众关注、支持和参与;要细化实施方案,做好布置培训,确保动员部署深入到位。

  (二)自查自纠(自2010年7月21日至8月31日)

  各国有企业要按照要求,细化实施方案,组织对本企业范围内所有下属企业或单位进行全面自查,也可组织内部力量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建立自查自纠工作承诺制和公示制,接受群众监督。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国有企业要向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各县市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委和其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汇总后于2010年9月5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自2010年9月1日至11月10日)

  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专门力量和专业人员,组织开展重点检查,检查面不低于国有企业户数的20%,每户重点检查企业的重点检查面应当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10%,低于上述比例的,最少检查1户。

  重点检查应当关注以下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1.垄断行业以及承担公共投资建设任务的企业或单位;

  2.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或单位;

  3.以前年度发现存在“小金库”的企业或单位;

  4.有群众举报的企业或单位。

  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国资委、各企业主管部门分别汇总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报表》,撰写重点检查总结报告,各县市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委和其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自2010年11月11日至12月20日)

  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统一政策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谁检查、谁处理的原则,由各相关主管部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扎实抓好整改落实工作,着力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委和其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0年12月25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工作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专项治理工作鼓励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原则上可免予处罚、处分。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企业或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企业和单位,各级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委和企业其他主管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治理工作开始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在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国资委及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市属国有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各县市区的治理工作也要参照实施。各国有企业要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治理工作,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加强分工协作,落实完成各项治理工作任务。

  (二)要加强统筹协调

  各级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强相关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和督促指导,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治理工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要加强舆论宣传

  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渠道,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给予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要加强综合治理

  专项治理要与强化企业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发展相结合,要与开展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相结合,要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相结合,协调推进,综合实施,增强治理实效。

  (五)要建立长效机制

  专项治理要注重源头治理,努力形成“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治理工作体系,通过企业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查清并纠正设立“小金库”等资产和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同时以此为契机,通过深入调研、强化指导,不断完善体制、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和强化监管,建立国有企业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举报电话:0318-2115656

  举报邮箱:hsxjk2009@163.com

  市纪委举报电话:0318-2068022

  附件: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报告表;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4.填表说明。

  附件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编制单位: 自查01表 单位:万元、个、人
项目行次2007年末余额2008年至今新增自查发现“小金库”合计项目行次金额
一、“小金库”各项表现形式合计1   二、2008年至今“小金库”支出合计51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合计2     1.弥补成本费用52 
1.用营业收入设立的“小金库”3     2.购置资产、对外投资或对外借款支出53 
 其中:商品销售收入4      其中:期末存在的资产原值54 
    劳务服务收入5     3.发放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福利等支出55 
2.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的“小金库”6     4.接待宴请、公款旅游、职务消费支出56 
 其中:产权(股权)转让收入7     5.礼品礼金支出57 
    废旧资产处置收入8     6.私分、贪污、挪用58 
    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回收收入9     7.其他方式支出59 
    其他资产处置收入10   三、“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60 
    资产出租收入11     1.现金及银行存款61 
    利息收入12      其中:2007年末余额62 
3.用投资收益设立的“小金库”13     2.有价证券63 
 其中:股权投资收益14     3.存货64 
    债权投资收益15     4.固定资产65 
4.用其他收入设立的“小金库”16      其中:房地产66 
 其中:政府奖励资金17     5.应收款项或其他债权67 
    接受社会捐赠18     6.长期股权投资68 
    企业高管人员按规定上交兼职收入19     7.其他69 
    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20   四、补充资料70 
    政府补助收入21   1.2009年末资产总额71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合计22   2.2009年度营业收入72 
1.虚列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23   3.2009年度利润总额73 
 其中:产品成本24    74 
    工程成本25    75 
    采购成本26    76 
    劳务成本27    77 
2.虚列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28    78 
 其中:研究与开发费29    79 
    业务招待费30    80 
    会议费31    81 
    销售手续费或服务费32    82--
    利息支出33    83 
3.虚列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34    84 
 其中:职工工资35    85 
    福利费用36    86 
    社会保险费用37    87 
    工会经费38    88 
    管理人员职务消费39    89 
    住房费用40    90 
4.虚列其他支出设立“小金库”41    91 
(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合计42    92 
1.虚假会计核算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43    93 
2.虚假股权投资转移资产44    94 
3.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45    95 
4.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46    96 
5.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47    97 
6.其他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48    98 
(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合计49    99 
   其中:用假发票、假合同、假票据等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5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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