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实施《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滨湖旅游景区服务规范》《乡村旅游区(点)等级划分与评定》《社会旅馆的等级评定与划分》《自驾游基地规范》等地方标准,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相关成员单位)
将社会住宿设施纳入旅游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二十四条 全面实施旅游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积极借鉴相关行业标准,鼓励制定企业标准,评定一批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选取旅行社5家以上,旅游景区8家以上,旅游饭店8家以上,旅游相关企事业单位30家以上做为标准化示范单位,重点考核企业管理和服务标准、标准化制度建设等,示范单位需提供相应综合材料以便审核和现场检查。(责任单位:市旅游局、苏州质监局及相关成员单位)
第四章 综合效应
第二十五条 近两年较前两年地区旅游业总收入实现增长15%以上,游客人数实现增长12%以上,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统计局及相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各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零投诉比例(有责投诉)95%以上,以旅游质监部门数据为准。(责任单位:市旅游局、苏州工商局及相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游客对地区旅游满意度达90%以上,将以不定期现场发放调查问卷形式抽查。(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统计局及相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加快旅游品牌建设,各市、区培育1~2个省级或市级旅游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市旅游局、苏州质监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