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领导小组将对创建工作进行考核,各成员单位需制定促进标准化工作相关倾斜政策,奖励标准需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创标办、各成员单位)
第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出台《苏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旅游局)
各成员单位需制定旅游标准化试点实施方案,明确阶段目标、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并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创标办、各成员单位)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需加大对创建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的资金支持,市本级财政用于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各项资金总额,年度目标投入5000万元以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成员单位)
各市、区用于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专项资金,年度目标投入500万元以上。(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八条 营造浓郁创建宣传氛围,各成员单位需定期开展各类会议与活动,在媒体开辟创建宣传专栏,持续报道工作进展,进行信息资料汇总,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积极发挥中国苏州、名城苏州、苏州旅游政务网、苏行网等网站作用,定期发布信息,并与国家旅游局创建交流平台联网,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
在城区主要出入口、主要街道、景区点,投放户外公益广告和LED广告,并进行标牌标语、宣传画等形式宣传,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市容市政局、市旅游局)
第二章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需高度重视旅游标准化宣贯培训工作,强化对现有国家和行业标准宣贯实施,并制定培训计划和台账,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第十条 认真贯彻实施《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2部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4、5部分,生态、环境和食品卫生等相关国家标准,需制定具体贯彻落实计划,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相关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