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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换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换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通知
(淄卫字[2009]195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市管各有关医院:

  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目前,我市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及从业人员的《考核合格证书》已到法定有效期限。为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为,保证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现就全市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证件换发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件换发权限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证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换发;从事助产、结扎、终止妊娠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证件按照分级管理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相一致的原则,分别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换发。

  二、换发程序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

  1、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执业护士资格(助产专业毕业)欲从事或继续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2、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执业护士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助产专业的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聘用证明;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单位盖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单位盖章);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1寸免冠近照1张。

  3、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同时上交存档。

  4、根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培训、考核情况进行证件发放。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1、欲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2、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副本及复印件(单位盖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一览表、个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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