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和全省优秀乡镇卫生院院长、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鲁卫农卫字〔2009〕11号)
各市卫生局:
近年来,我省广大农村卫生工作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农村卫生改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深入开展“两好一满意”活动,不断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和管理,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农村卫生工作整体水平逐步提高,为保护和增强农民健康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也涌现出一批立足农村、扎根基层、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典型。为发挥先进模范的带动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村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经研究确定,在卫生部表彰全国优秀乡村医生的同时,开展全省优秀乡镇卫生院院长和全省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标准和名额分配
㈠优秀乡镇卫生院院长
1.评选标准:
⑴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农村卫生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
⑵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真抓实干,无私奉献,为广大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努力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及时制止新农合违规违纪行为。
⑶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圆满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在乡镇卫生院自身改革与发展、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开展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深得本院职工和辖区内乡村医生及人民群众拥护。
⑷积极推动农村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深化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在推进农村卫生机构纵向业务合作、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成绩突出。
⑸坚持以人为本,在“两好一满意”活动中表现突出,职业道德高尚,注重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努力提升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带领全院职工树立“服务好、质量好,群众满意”的良好形象。
⑹本省行政区域内任现职的乡镇卫生院院长,任职3年以上。
2.名额分配:全省表彰优秀乡镇卫生院院长150名(其中记三等功25名),按照各市乡镇卫生院数量分配到各市,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㈡优秀乡村医生
1.评选标准:
⑴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现仍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推荐的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应连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10年以上(全省优秀乡村医生应连续工作6年以上),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艰苦地区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事迹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其连续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