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危房排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淄卫办字[2009]69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危房排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卫规财字 [2009]8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于2009年8月10前将组织领导和工作安排情况书面报市局规财科。然后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房屋的实际情况,请专业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处理方案并及时处理,请于8月底前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市局规财科。届时市卫生局将进行专项督导。
为便于联系工作,请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确定一名联系人,将其姓名、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于8月10日前报市局规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