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办规财发[2009]98号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淄卫办字[2009]70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已经明确提出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通过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把握、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发挥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