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组织机构。成立“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厅领导小组”),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单见附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专门机构,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各设区市建设系统成立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传真),请于2009年12月15日前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传真:0311-87907785,邮箱:jst301@163.com)。
2、制定工作方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责,依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治理重点、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工作进度、政策措施等要求。请于2009年12月15日前,将治理方案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召开动员大会。召开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深入排查问题(2010年3月底前)
1、开展自查自纠。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企业自查自纠活动,摸清实际情况和问题,掌握涉及问题的单位和人员的底数。自查自纠既要认真查找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也要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注重查找自身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
2、认真处理查出问题。对自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以及是否能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等,依法依纪给予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相应处罚、处分。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3、进行重点督查。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所辖市县以及重点项目、重点环节进行督查。“厅领导小组”将组织抽查,对开展工作不认真、不积极的部门或单位进行重点督导。
本阶段活动结束后,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书面情况报告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认真进行整改(2011年6月底前)
1、及时纠正问题。根据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强化“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3、推广典型经验。认真总结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坚持典型引导、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4、完善法规制度。全面清理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重点针对制度漏洞、管理薄弱环节,兼顾规范市场主体和执法主体行为,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
(四)巩固治理成果(2011年9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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