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
18、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按照省统一要求,制定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公开目录、标准和程序,完善建筑市场计算机监管系统和工程信息发布、查询系统,对建筑工程招标信息、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合同履约、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公开,增强工程建设的透明度。
厅责任单位:市场处、质安处、信息中心、省招标办、省质量监督总站、省安监办、省造价站。
19、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和发布管理系统,构建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信用信息平台,强力推进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建立建设企业、建筑从业人员和建筑工程项目数据库。基本实现省市之间、与建设部和有关外省市主管部门(主要是京津冀共同建筑市场)之间,与我省工商、税务、监察、金融和商务等部门之间信用信息联通、互认和共享。出台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和奖惩办法,以建筑市场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为重点,与招投标、资质(资格)管理、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相结合,开展信用评价和奖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行业协会的自律约束机制,提高行业守信程度。
厅责任单位:市场处、质安处、信息中心、省监察办、省招标办、省质量监督总站、省安监办、省造价站。
(六)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20、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加强建设稽查工作,把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贯穿专项治理的全过程,以治理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对特殊区域、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开展针对性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研究不同违法违规行为特点,创新案件查处方式,注重查处实效,切实解决好查而不处、处而不严的问题,使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肃处理。
21、健全案件查处工作机制。畅通案源渠道,公布专门举报电话和网站,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注重从专项检查、执法监察和质量安全事故等过程中排查线索。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合力。开展典型案件警示活动,营造惩戒与教育结合的良好氛围。
厅责任单位:监察室、法规处、省监察办。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治理工作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分四个阶段进行。国家对相关专项治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广泛动员部署(2009年12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