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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执业医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执业医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淄卫字[2009]282号 )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地事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2008-2009年度全市执业医师考核工作,依据《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二、考核内容和方法

  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全市统一组织理论知识考试;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执业医师所在机构负责,注册卫生行政机关复核。其中,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三、时间安排

  1、2009年10月。部署全市执业医师考核工作,举办全市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骨干培训班,开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学习。

  2、2009年11月。审核各医疗卫生机构考核人员名单,对审核合格人员进行业务水平考核考试。各医疗卫生单位10月31日前书面连同电子版(Excel格式)向注册卫生行政机关上报《2008-2009年度执业医师考核基本情况一览表》。

  3、2009年12月-2010年1月。各医疗卫生单位对执业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4、2010年1-2月。各医疗卫生单位向注册卫生行政机关上报:(1)《淄博市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二份);(2)《2008-2009年度执业医师考核情况一览表》(同时上报电子版);(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对考核合格者,执业注册卫生行政机关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内加盖“2008-2009年度执业医师考核合格专用章”;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执业注册卫生行政机关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对其进行脱产培训和再次考核。

  四、工作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及全市执业医师考核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执业医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做好2008-2009年度执业医师考核工作。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将2008-2009年度执业医师考核与医师“三基”训练和医德考评结合起来,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结合起来,与当前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结合起来,全面提高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执业医师考核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师执业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随意变更执业地点、超范围执业、聘任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确保医疗质量和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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