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办、机构编制部门、外经贸部门分别自收到担保机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天内完成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复的意见。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条件
(一)跨省区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3亿元;在省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1亿元;在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二)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只允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允许兼营其他担保业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1亿元以上、近2年持续盈利的允许开展再担保和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非货币出资的,要按照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补足货币出资。
(四)2009年末净资产值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
(五)资信评级在BB以上。
(六)拥有具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营业场所。
(七)拥有一定数量的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技能与经验的人员。
(八)依法开展业务,未从事吸收存款、直接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受托发放贷款等违规业务活动。
担保机构分公司核准条件无注册资本要求,2008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的,近两年应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其他方面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交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申请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内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提交的材料:1.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2.机构章程;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复印件;4.资信评级报告;5.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不到一年的担保机构可不提交);6.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7.证明其近三年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合同材料;8.事业性质担保机构还须提交举办单位出具的担保机构可实际运作担保资金的数额及来源证明文件。
规范整顿期间,担保机构需增资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增资申请书;2.增资决议;3.新机构章程;4.验资报告;5.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备案表。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交材料:除向市金融办提交与内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相同的材料外,还应向市外经贸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公司权力机构出具的关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的决议;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报送章程修正案);4.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5.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批复文件;6.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7.公司成立时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复印件;8.原合同、章程复印件;9.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