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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准备金提取和投资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四)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规范整顿的方式和程序
  (一)方式:规范整顿工作采取监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对现有担保机构核准审查,重新登记确认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的方式进行。具体是,市金融办负责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上报材料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初审意见书,对初审合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市金融办统一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其中,事业性质担保机构还需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文件,外资担保公司还需外经贸部门核准文件。
  对近三年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至规范整顿期结束仍未达到核准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向市金融办申请,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可给予1年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达到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继续向市金融办申请审核。未经核准的担保机构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程序
  1.内资融资性担保机构适用程序:
  (1)融资性担保机构到市金融办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或登录鞍山金融网(www.asjrb.gov.cn)下载申报材料;
  (2)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市金融办提交报告书等有关文件材料,一式两份,市金融办向其出具收文单;
  (3)市金融办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上报材料,出具初审意见,确认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等内容;
  (4)市金融办统一将初审意见和融资性担保机构上报材料报送省政府金融办核准;
  (5)市金融办将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批复文件下发给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持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批复文件,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事业性质担保机构根据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批复文件要求,需要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持省政府金融办和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市工商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经过审查,为担保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2.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程序:
  外资担保公司除需履行上述程序外,同时向市外经贸部门报送材料,市外经贸部门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外经贸厅审查。通过核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持省政府金融办和省外经贸厅核准批复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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