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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发布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通知


  (六)发布违法药械广告的企业如申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局制定的有关规定(附件6),停止发布行为、刊播《更正启事》,省局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市局接到省局的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

  (七)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药械品种年度内再次因发布违法广告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该品种在暂停销售90日后方可申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二、加大对发布违法广告药械经营活动的整治力度,建立长效治理违法广告药械经营活动工作机制

  (一)各市、县局对辖区内药械经营企业要加大有关广告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自律意识。各药械经营单位有责任对其经营产品的生产企业、代理商发布广告宣传内容的合法性提出要求,主动自我监测本企业经营的药械品种广告,促使代理商、广告主发布合法广告,自查中如发现本企业经营的药械品种广告属于违法情形,应主动制止发布者停止发布行为,主动采取下架、停止销售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二)建立对发布违法广告经营企业约谈(诫勉谈话)工作制。各市县监测到药械违法广告后要及时与药械产品的经营企业负责人约谈,并做好记录(附件7),经营企业负责人应作出停止经营违法广告产品的书面承诺。

  (三)建立“违法广告黑名单制度”。详细采集、记录发布违法药械广告涉及的企业和品种的信息,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企业和品种,一律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并记入省医药诚信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各市、县局对一年内销售发布严重违法广告产品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2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或同时经营2个(含2个)以上严重违法广告药械品种的经营企业,要实施特别监管。加大日常监管频次、加大GSP检查力度,对其经营的品种增加抽验批次,发现经营假劣药械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市、县局公众网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消费安全警示。

  (五)对经营企业年度内销售发布违法广告药械产品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3次(含3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或拒不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建议医保管理部门撤销其医保定点资格。

  (六)省局每季度将各地上报的和监测到的严重违法广告有关情况汇总,向全省发布违法药械广告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交药械广告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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