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发布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通知
(冀食药监稽〔2010〕233号)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进一步打击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我省治理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药械)违法广告工作重点由整治发布违法广告转向整治发布违法广告的药械经营活动。现就专项整治发布违法广告药械经营活动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落实广告监管工作职责,切实做好监测、移送、上报等工作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指导全省整治违法广告的药械经营活动工作,负责省级媒体发布药械广告的日常监测。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本辖区媒体发布药械广告的日常监测和涉及产品经营活动的查处工作。
(二)落实广告监测工作责任制。各市局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操作、专人上报,建立《违法违规药品广告监测台账》(附件1),详细填写《违法违规药品广告监测情况报表》(附件2),同时做好监测设备的维护工作。
(三)每月要确定重点监测的媒体。省、市局进行日常监测的电视频道、电台波段、平面媒体各不少于3个,县级局对县级媒体的日常监测各不少于1个;对平面媒体广告监测以连续3天为一个监测段,对电视、电台广告监测以连续24小时为一个监测段;对国家局发布公告的和监测到的经常发布违法药械广告的刊物、电台、电视以及群众举报投诉集中的媒体要进行重点监测。
(四)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监测到的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广告,要填写《违法广告移送通知书》(附件3),并附带违法广告样件,在5个工作日内一律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同时,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媒体(附件4)。
(五)省局对监测到的和各地上报的违法广告材料进行审核,对情节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械产品一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省内的销售(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审批表见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