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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农村老年人健康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4.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定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引导居民学习和掌握健康知识和必要的健康技能,促进辖区内居民的身心健康。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至少需要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每两个月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
  三、服务流程(略)

  四、服务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每年接受健康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少于8学时。
  (二)具备开展健康教育的场地、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正常使用。
  (三)要制定健康教育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其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四)健康教育内容要通俗易懂,并确保其科学性、时效性。
  (五)要有完整的健康教育活动记录和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音文件等,并存档保存。每年做好年度健康教育工作的总结评价。
  (六)要加强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会团体等辖区其他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七)要充分发挥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作用,接受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
  (八)运用中医理论知识,在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运动锻炼等方面,对城乡居民开展养生保健知识宣教等中医健康教育,在健康教育印刷资料、音像资料的种类、数量、宣传栏更新次数以及讲座、咨询活动次数等方面,应有一定比例的中医药内容。
  五、考核指标
  (一)发放健康教育印刷资料的种类和数量。
  (二)播放健康教育音像资料的种类、次数和时间。
  (三)健康教育宣传栏设置和内容更新情况。
  (四)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和健康教育咨询活动的次数和参加人数。
  六、附件
  健康教育活动记录表(略)

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所有0~36个月儿童。
  二、服务内容
  (一)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同时进行产后访视。了解出生时情况、预防接种情况,在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地区了解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等。观察家居环境,重点询问和观察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脐部情况等。为新生儿测量体温、记录其出生时体重、身长,进行体格检查,同时建立《婴幼儿保健手册》。根据新生儿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护理和常见疾病预防指导。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种卡介苗和第1剂乙肝疫苗,提醒家长尽快补种。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家长到具备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补筛。
  (二)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和发育评估。
  (三)婴幼儿健康管理:满月后的随访服务均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偏远地区可在村卫生室进行,时间分别在3、6、8、12、18、24、30、36月龄时,共8次。有条件的地区,建议结合儿童预防接种时间增加随访次数,特别是2、4、5、15月龄时。随访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之间的儿童喂养、患病等情况,为儿童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进行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在儿童6~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对发现有轻度贫血儿童的家长进行健康指导。
  (四)根据低出生体重、早产、双多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实际情况增加访视次数,根据婴幼儿的生长发育状况和健康状况增加随访次数。对低体重、消瘦、发育迟缓、中、重度贫血等发育异常儿童分析原因,及时转诊。
  (五)每次预防接种前,均要对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禁忌症的评估。同时为满足生长发育监测的需要,除上述规定的访视和随访时间外,在儿童每次接受免疫规划范围内的预防接种时,应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并将结果记录在生长发育监测图上。
  三、服务流程(略)
  四、服务要求
  (一)开展儿童健康管理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二)从事儿童健康管理工作的人员(含乡村医生)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三)按照国家有关儿童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儿童健康管理。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通过妇幼卫生网络掌握辖区中的适龄儿童数,必要时可通过妇幼卫生网络外的途径收集、核对儿童数。
  (五)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使更多的儿童家长愿意接受服务。
  (六)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在时间上应与预防接种程序时间相结合。
  (七)每次服务后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儿童健康档案。
  五、考核指标
  (一)新生儿访视率=年度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访视的新生儿人数/年度辖区内活产数×100%。
  (二)儿童健康管理率=年度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随访的0~36个月儿童数/年度辖区内应管理的0~36个月儿童数×100%。
  (三)儿童系统管理率=年度辖区中按相应频次要求管理的0~36个月儿童数/年度辖区内应管理的0~36个月儿童数×100%。
  六、附件
  1.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略)
  2.1岁以内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略)
  3.1~2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略)
  4.3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略)
  5.男童年龄别体重(略)
  6.男童年龄别身长(略)
  7.女童年龄别体重(略)
  8.女童年龄别身长(略)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所有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
  (一)孕12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型、尿常规、肝功能、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2.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重点孕妇。
  2.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开展自我监护方法指导、分娩准备教育和母乳喂养指导,并落实孕24周后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4.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急诊。
  (三)孕25~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重点孕妇应在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并酌情增加次数。
  1.询问前次产前检查之后有无特殊情况出现,特别要关注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的表现特征。
  2.测量体重及血压,检查有无水肿及其他异常,建议复查血常规和尿常规。
  3.复查胎位,听胎心率,测宫底高度、腹围,并注意胎儿大小与孕周是否相符。
  4.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教育,并督促做好自我监测。
  (四)产后访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得到分娩医院转来产妇分娩的信息后,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1.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出血和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2.对康复正常及出现母乳喂养、产后便秘、痔疮、会阴伤口等问题的产妇要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
  3.发现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4.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五)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保健机构检查。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
  3.对已康复者进行性保健、避孕、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方面的指导。
  三、服务流程(略)
  四、服务要求
  (一)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二)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含乡村医生)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三)按照国家有关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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