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同意张店区人民医院等13处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的批复
(淄卫字[2010]151号)
各有关区县卫生局、医疗单位:
报来《关于张店区人民医院、张店区中医院设立血液透析室的申请》(张卫字[2010]82号)、《关于淄川区医院、淄川区中医院增设血液透析室的申请》(川卫发[2010]101号)、《关于增加“血液透析”诊疗科目的申请》(周卫字[2010]55号)、《关于临淄区人民医院、临淄区妇幼保健院设置血液透析室的申请》(临卫发[2010]89号)、《关于桓台县人民医院设置血液透析室的请示》(桓卫字[2010]55号)、《关于沂源县人民和沂源县中医医院设置血液透析室的请示》(源卫字[2010]61号)、《关于增设血液透析科临床科目的请示》(淄八医[2010]24号)、《关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请示》(山铝医院[2010]19号)、《关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申请》(淄化建院发[2010]4号)收悉。依据
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和《
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要求,报经省卫生厅备案,同意张店区人民医院、张店区中医院、淄川区医院、淄川区中医院、周村区人民医院、临淄区人民医院、临淄区妇幼保健院、桓台县人民医院、沂源县人民医院、沂源县中医医院、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山东铝业公司医院、淄博化健医院等13处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同意张店区中医院、淄川区中医院、沂源县中医医院增设肾病学专业。
望你们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和《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规范建设和管理,并于7月25日前向淄博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血液透析室执业注册材料(提交材料目录附后)。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血液透析室执业注册提交材料目录
1、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设置血液透析室的批复;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