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淄卫办字[2010]97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医疗单位、市管医院:
2010年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即将开始。为认真做好在我局注册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依据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校验范围
在我局执业注册登记100张床位以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在我局执业注册登记的市属医院和市管医院分支机构。
二、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本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自查报告;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4、《医疗机构各诊疗科目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一览表》;
5、各诊疗科目主要负责人《医师执业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各诊疗科目主要负责人人事关系凭证;
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凭证;
8、《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9、消防部门出具的年度验收意见。
分支机构可提交前7项内容。
三、时间安排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8月16日-8月25日):各医疗单位依据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并上报有关材料(统一用A4纸复印装订,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第二阶段(8月26日-9月15日):市卫生局组织人员对各单位进行实地查看和考核;第三阶段(9月16日-9月30日):集中办理医疗机构校验登记注册手续。
四、校验的重点
本次医疗机构校验的重点:一是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是医疗机构名称、科室设置、户外标示是否规范到位;三是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是否符合要求;四是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是否到位;五是医院感染控制和放射防护是否规范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