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戒烟门诊建设。我市在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和市第八人民医院建立戒烟门诊,为戒烟者提供戒烟服务。
2.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活动
按照卫生部和全国爱卫办2008年3月联合印发的《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各项目执行单位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完善制度建设。成立控烟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订本单位控烟规划,明确职责,将无烟单位创建纳入机构常规工作。
(2)创建无烟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室内全面禁止吸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根据实际设立室外吸烟区,有明显引导标识。
(3)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设立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队伍,完善并落实监督巡查工作制度。
(4)开展全员控烟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控烟知识水平,鼓励和帮助职工戒烟。医疗机构提高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戒烟服务的技能,主动提供戒烟服务。
四、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市卫生局是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的管理机构,在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当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的管理与督导,制订当地的创建方案,认真落实《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按期完成淄博市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目标。
市健康教育所作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的具体执行单位,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和技术指导,对项目的规划、布局、执行、落实进行全方位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开展督导评估,及时总结、上报我市项目执行的有关情况和信息。
(二)资金安排
项目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2010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省下达我市项目经费8万元,主要用于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和卫生局等控烟重点单位的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培训指导基地创建活动。每个医院创建补助1万元;每个妇幼保健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创建补助1万元;健康教育所承担创建工作的技术指导,补助3万元;市卫生局补助1万元。各单位应当积极协调,及早落实项目经费,确保如期全面实现《决定》目标,并自筹经费开展非项目单位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