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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美容医疗机构执业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附件2:

医疗美容诊所基本标准

  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 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消毒柜、吸引器、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电凝器、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超声波、治疗仪、消毒柜、文眉机、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基本标准

  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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