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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内审工作计划和审计方案。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由人事处根据领导干部的任职情况提出计划,其他拟审计项目由内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内审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审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清单等。审计方案呈报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2.审核通过,签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于审计前15日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认真准备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给审计人员。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3.实施审计。审计工作人员通过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资料,记录、编制内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由被审单位签署意见。
  4.交换审计意见,反馈审计情况。审计人员在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前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被审单位负责人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15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同意。
  5.出具内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告要做到全面、真实、客观、公正,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内审报告呈报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6.下达并执行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做出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告内审办公室。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审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提出。
  7.后续审计及复审。对重大的审计项目,实施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段时间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因被审计单位的隐瞒行为造成漏审、审计结论错误,应进行复审,重新做出决定和结论。
  8.存档。审计结束后,应将所办理审计事项的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作为厅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厅党组提出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建议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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