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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3.厅长和上级部门领导指定的审计对象。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由符合条件的厅机关处室和厅属单位的专业及相关人员组成。根据不同情况,内审工作领导小组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完成审计任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内部审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对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2.对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省知识产权局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对有经济责任的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各处室领导干部进行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4.对厅及厅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5.对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6.对厅机关及厅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7.对法律、法规规定和厅长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2.审核凭证、账目、报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3.参加有关资金使用决策方面的会议,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或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请示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做出制止决定;
  6.对可能遭到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经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7.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8.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9.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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