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推进程序:
  (一)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三)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五)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及工程勘察;
  (六)项目招投标;
  (七)设计和审查施工图,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推进程序:
  (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二)编制和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三)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四)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及工程勘察;
  (五)项目招投标;
  (六)设计和审查施工图,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推进程序:
  (一)提交项目备案申请书;
  (二)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
  (三)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及工程勘察;
  (四)项目招投标;
  (五)设计和审查施工图,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审批,统筹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
  (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可能的审查,参与审批概算并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相关资金承诺事宜;
  (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选址和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服务等工作;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的土地预审服务、土地征收报批等相关工作;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等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施工图审查以及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七)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负责提出是否符合贷款投向的指导性意见;
  (八)市经信委、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国资、房产、人防、消防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的相关推进、管理、监督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