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危险点确认和档案建立。
(一)危险点确认。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点确认的第一责任人,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或专家通过进行全面检查、风险分析论证和评估,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岗位和部位按本实施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点确认。
(二)建立危险点管理档案。企业对已确认的危险点应逐一建立危险点管理档案,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将危险点管理档案汇总后报送属地安监局备案。危险点管理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危险点名称、所在岗位或部位、编号、安全承包(批准)人、作业人员名单(工种);
2.危险点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其严重程度、控制要点、注意的问题;
3.危险点所采取的安全措施、防护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4.危险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以及检、维修施工记录等;
5.涉及危险工艺的要明确注明生产工艺过程及现场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未实现自动控制的尚应明确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方法、逃生路线等内容。
第六条 危险点的安全管理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已确认的危险点要绘制危险点分布图,建立健全危险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内,下至中层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员工全面参与、全面覆盖的危险点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强化定人、定点、定责任的危险点“三定”安全承包方案,全面推进危险点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二)巡回检查制度。企业应建立危险点安全巡回检查制度,并根据危险点分布等情况进行定时巡回检查,及时消除“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危险点的隐患排查频次:公司(厂)级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生产车间级的每月不得少于一次,生产作业班组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各层面的危险点隐患排查必须由相应的主要负责人牵头,并认真做好危险点隐患排查记录;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及时治理。不在具备安全生产的,必须立即停产整改。
(四)挂牌警示管理。危险点必须悬挂警示标志,实行作业现场警示管理。警示标志主要内容包括:
1.危险点的名称、所在岗位或部位、编号、安全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