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点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监管工作,促进监管工作更具科学性、系统性,通过实施有效安全管理,防止和遏制危化行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多方研究、论证并经市政府批准,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点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安监局沟通。
附件:沈阳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点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点
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采取切实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点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下同)生产、储存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化工、医药单位。
第三条 危险点的定义。
指在正常生产或非正常生产运行中,由于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人员伤亡、中毒、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的岗位和部位。
第四条 危险点的分类。根据危险点的存在形式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正常生产作业危险点: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人的误判断、误操作、违章作业、设备缺陷、安全设施或装置失效、防护器具故障、以及作业方法不当和作业环境不良等,可能潜在或造成人员伤亡、中毒、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部位。
第二类:非正常生产作业危险点:指除正常生产作业危险点以外的生产装置和设备的计划或非计划(临时性)检修和检修后的开工试车,亦包括采取非固定设备(施)进行间歇式流动情况下,具有潜在的可能存在或造成人员伤亡、中毒、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部位。